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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春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春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577号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107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30974605。法定代表人苏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贵军,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欣。系被告职员。被告吴春炎。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吴春炎已向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帼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