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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王峰、张玲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王峰,张玲丽,段兆芳,姬长成,夏海阁,吴书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3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住所地:社旗县赊店镇北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谭冬梅,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康犇,该单位职工。被告:王峰,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张玲丽,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段兆芳,女,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姬长成,男,汉族,1976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夏海阁,女,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社旗县。被告:吴书宝,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被告王峰、张玲丽、段兆芳、姬长成、夏海阁、吴书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7元,减半收取118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康运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刁琳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