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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万夫心、王光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夫心,王光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万夫心,男,194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王光圣,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02民初112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光圣立即履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光圣拥有五菱牌小型普通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光圣拥有五菱牌小型普通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L×××××。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