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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执行曹广生、衡水特种石油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曹广生,衡水特种石油化学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金工建筑材料厂,时华栋,赵俊彦,孙建国,赵俊香,梁保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异35号申请人执行曹广生,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特种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裕华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025913-4。法定代表人时华栋,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金工建筑材料厂。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李家店村北。组织机构代码:577824902-1。法定代表人赵俊彦,经理。被执行人时华栋,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第三人孙建国,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第三人赵俊彦,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王千寺镇王千寺村****号。身份证号码:1330301976********。第三人赵俊香,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第三人梁保智,女,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本院在执行(2017)冀110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曹广生与被执行人衡水特种石油化学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金工建筑材料厂、时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衡水特种石油化学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金工建筑材料厂、时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在贵院立案受理,因衡水市桃城区金工建筑材料厂系普通合伙企业,孙建国、赵俊彦、赵俊香、梁保智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上述债务发生在合伙人合伙期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申请追加第三人孙建国、赵俊彦、赵俊香、梁保智为本案的不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曹广生与被执行人衡水特种石油化学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金工建筑材料厂、时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金工建筑材料厂在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显示,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金工建筑材料厂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孙建国、赵俊彦、赵俊香、梁保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曹广生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孙建国、赵俊彦、赵俊香、梁保智为(2017)冀1102执恢10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 刚审判员 曹少峰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