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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维桂与丁维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维桂,丁维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29号申请执行人:丁维桂,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丁维富,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丁维桂与被执行人丁维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徐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72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丁维富及案外人陈尊芳名下有房产金凯隆大厦1-2017号、润金城A5号楼1-101室房屋各一套。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丁维富的银行存款900余元。3、2017年2月13日,本院至比亚迪汽车徐州平迪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将被执行人丁维富的租金扣留、提取至法院,2017年3月29日,徐州平迪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租金100970元缴纳至本院帐户,本院将95561元返还申请人,5409元转作本案执行费。4、2017年3月21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且因冻结的银行存款过少,不要求扣划。被执行人在徐州平迪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下期租金尚未到期,申请人亦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并将已执行的案款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到期,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博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