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746苏州凯瑞特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华市玖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凯瑞特研磨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玖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1746号原告:苏州凯瑞特研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霞,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玖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举。原告苏州凯瑞特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玖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凯瑞特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已主动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凯瑞特研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凯瑞特研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苏州凯瑞特研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