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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丘市新安街道付家庙子居民委员会与李京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新安街道付家庙子居民委员会,李京周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3229号原告:安丘市新安街道付家庙子居民委员会。住安丘市新安街道付家庙子村。法定代表人:杨武之,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胜,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京周,男,194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信(被告李京周之子),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兰(被告李京周之妻),女,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安丘市新安街道付家庙子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李京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安丘市新安街道付家庙子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丘市新安街道付家庙子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丘市新安街道付家庙子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温 莉审 判 员  李文臣人民陪审员  马同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