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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义华、吴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义华,吴美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231号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营,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副经理,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义华,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吴美珍,女,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系被告钟义华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钟义华、吴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钟义华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姚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金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