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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罗汝英、詹昌华与罗太福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汝英,詹昌华,罗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罗汝英,女,生于1956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申请执行人:詹昌华,女,生于1976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罗太福,男,生于1950年7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汝英、詹昌华申请执行罗太福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罗太福应赔偿罗汝英、詹昌华经济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共3593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前述执行依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太福的银行存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鑫海二〇��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