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永计与贾恩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计,贾恩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349号原告:王永计,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贾恩堂,54岁,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计诉被告贾恩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计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恩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计撤回对被告贾恩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永计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齐云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素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