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王国瑞、苏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王国瑞,苏勤英,淮北市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1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172号。负责人:刘家润,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莹,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瑞,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苏勤英,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淮北市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北相阳路西新城国际1幢2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王国瑞、苏勤英、淮北市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 娇人民陪审员 姬中奎人民陪审员 彭庆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