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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与被告李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321号原告:武某。被告:李某。被告:常某。原告武某与被告李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钟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娜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