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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和记黄埔地产(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记黄埔地产(南京)有限公司,高海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412号原告:和记黄埔地产(南京)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4层403室。被告:高海萍,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原告和记黄埔地产(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傅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记黄埔地产(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记黄埔地产(南京)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4641元,减半收取7320元,由原告和记黄埔地产(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琼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