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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卫东与席智虎、刘小丽、陕西蒲城锦源工贸有限公司、咸阳金宝洁净煤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卫东,席智虎,刘小丽,陕西蒲城锦源工贸有限公司,咸阳金宝洁净煤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宝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胡卫东,男。被执行人席智虎,男。被执行人刘小丽,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陕西彬县人,系被告席智虎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陕西蒲城锦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三合乡十里铺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7352265-8。法定代表人席智虎。被执行人咸阳金宝洁净煤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毛旺村。法定代表人张光绿。第三人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国电宝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胡卫东与席智虎、刘小丽、陕西蒲城锦源工贸有限公司、咸阳金宝洁净煤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席智虎、刘小丽共同向原告胡卫东偿还借款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咸阳金宝洁净煤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蒲城锦源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胡卫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0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席智虎、刘小丽、咸阳金宝洁净煤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蒲城锦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8853元。2015年5月18日本院向第三人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宝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送达(2015)秦执字第00280-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应付被执行人陕西蒲城锦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应收煤款704477元转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执行过程中,上述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秦民初字第02208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恢15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