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庆安、孙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庆安,孙建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950号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板桥路88号。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秋红,公司法务。被告:陈庆安,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孙建平,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安、孙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