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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维华、王永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维华,王永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2221号申请执行人孙维华,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被执行人王永启,男,193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3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守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