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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新娜与赵若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娜,赵若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2698号原告:王新娜,女,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母子关系),天津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若游,男,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天津三星视界移动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亚楠(夫妻关系),女,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义,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新娜与被告赵若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新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马先艳,被告赵若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亚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60250.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护理费9738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19476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500元、二次手术费30000元,共计128064.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21时,被告赵若游驾驶的津N×××××车辆,在河东区园小区,未注意到骑车人王新娜,将王新娜撞倒在地,右锁骨骨折。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中山门大队认定:赵若游负全部责任,王新娜不承担责任。原告为此于2016年6月17日至6月28日在天津医院住院治疗,被告赵若游垫付了医疗费用,其他损失经索赔未果,诉至法院。津N×××××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若游辩称,对事故发生是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我方共计交了65000元住院押金,尚未与原告结算。请求先返还保险理赔给付的医疗费部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保险限额内合理合法赔偿。对医疗费数额无争议,但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其中三中心是非指定医院,发生的费用与本案无因果关系,不予理赔,武警医院同三中心答辩一致,并应扣除医保支付部分;对诊断证明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建休时间过长,误工费因原告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护理费只同意住院期间,标准无异议,原告护理期限没有医嘱;营养费只给付住院期间,认可每天25元标准;交通费没有票据,请法院酌定;二次手术尚未发生,其他损失无证据,不同意支付。经本院审理,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对双方无争议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6月17日21时,被告赵若游驾驶的津N×××××车辆,在河东区园小区开车门时,未注意到骑车人王新娜,王新娜被撞倒在地受伤。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中山门大队认定:赵若游负全部责任,王新娜不承担责任。原告为此于2016年6月17日至6月28日在天津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入院诊断结果为右锁骨骨折。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被告赵若游垫付,赵若游主张原告返还保险理赔给付的医疗费部分,原告予以认可。另查,赵若游驾驶的津N×××××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交强险保险限额为医疗费用10000元、死亡伤残费用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第三者商业险保险限额1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赵若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公安交管机关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准确无误,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平安天津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为医疗费用10000元、死亡伤残费用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对于交强险限额不足以赔付的受害人损失,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予以赔偿。关于赔偿的具体范围与标准,本院分述如下:1、王新娜主张的医疗费60250.78元,包括在天津市天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58598.4元和在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与武警医院发生的医疗费1652.38元,被告对原告在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与武警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有异议,原告称因头晕就找就近医院第三中心医院治疗,但因只有武警医院有仪器,又去了武警医院治疗,因治疗发生在2017年2月22日,距离事故发生已8个月,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该次病情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此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仅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金额58598.4元予以确认。保险公司认为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对此充分履行了提示义务,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2、王新娜主张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00元(100元×11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王新娜主张误工费19476元,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被告对此提出异议,根据原告伤情,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本院酌定原告误工期为120天,其虽已退休,但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为每月2300元,按其提交的工资流水计算,本院按每月2300元计算,确定误工费为9200元;4、原告主张护理费9738元,根据原告伤情,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本院酌定原告误工期为护理期40天,按1人计算,参照上一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本院酌定原告护理费为4328元(39494元/365天×40天);5、原告主张营养费6000元,根据原告伤情和医嘱,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本院酌定营养期为70天,每日营养费为25元,支持原告营养费1750元;6、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和财产损失500元,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但考虑原告伤情和就医地点、住院时间和复诊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300元,对财产损失500元本院不予支持;7、原告主张二次手术费30000元,因该费用尚未发生,原告也未提交医疗机构或鉴定意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新娜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9200元、护理费4328元、交通费300元;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新娜医疗费4859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175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王新娜返还被告赵若游垫付医疗费58598.4元;四、驳回原告王新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王新娜负担480元,被告赵若游负担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