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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霍XX与王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XX,王伟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419号原告霍XX,男。被告王伟锋(又名王朱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XX诉被告王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XX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XX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XX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丁扬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