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霍XX与王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XX,王伟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419号原告霍XX,男。被告王伟锋(又名王朱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XX诉被告王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XX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XX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XX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丁扬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