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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牛成复、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成复,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成复,男,194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明电机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西青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滨海道与翔纬路交口瑞海名苑3号楼底商。负责人:李宝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静,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琨,男,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新源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琨,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牛成复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狮天津分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成复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牛成复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保证书不是我与天狮公司自愿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武清工商分局工作人员所作的证明是伪证明。2、一审法院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仅以我没有录音、录像证据而简单地以武清工商分局的伪证为依据判定保证书是我与天狮公司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合法有效的,该认定是错误的。3、关于4000余元奖金和“砸金蛋”的获奖信息是在网上查到的,后来天狮公司封了我的账号,只要天狮公司恢复账号,就能一目了然。4、天狮公司给我的退货款不是“关怀金”,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天狮公司给我们解决产品问题是天狮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共同辩称,不认可牛成复的上诉请求,牛成复是在自己评估事实的基础上写的保证书,并签字确认,牛成复提供的产品是过期产品,天狮公司收回过期产品后支付牛成复17541.6元现金,按照规定,天狮公司只负责30天之内的退货,牛成复退还的货物均已过期,我们只能销毁,天狮公司已经承担了该损失。牛成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15年签订的保证书无效;2、要求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返还牛成复“砸金蛋”钱或补齐牛成复参加“砸金蛋”的投资款16000元;3、要求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如数返还牛成复奖金收益4000余元;4、诉讼费由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牛成复曾于2013年9月22日在天狮天津分公司处向其会员号为60447948的天狮卓越卡内充值18000元,用于购买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公司的产品并获取参与“砸金蛋”活动的资格。后牛成复以要求退货为由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2015年5月5日,牛成复与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牛成复向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出具了保证书,内容为牛成复同意分两次接受天狮公司的关怀金,2015年5月5日接受10000元,2015年11月5日接受7541.60元;在接受天狮公司关怀金后,牛成复确认退出天狮公司“助飞梦想,健康GOGOGO”活动的中奖资格、中奖机会,取消与天狮公司一切业务往来。庭审中,牛成复、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共同确认上述关怀金已经全部发放完毕,牛成复也已经将天狮产品退还。同时,牛成复自认其主张的“砸金蛋”活动就是保证书中载明的“助飞梦想,健康GOGOGO”活动。另查,经一审法院向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时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询问,其表示保证书的内容是牛成复、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自愿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不存在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胁迫、威逼牛成复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牛成复于2015年5月5日签名确认的保证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牛成复虽称是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以不退产品逼迫其签字,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确认保证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的无效情形,不予支持。由于牛成复已经在保证书中自认在接受天狮关怀金后放弃“助飞梦想,健康GOGOGO”活动的中奖资格和机会,故其主张要求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支付其活动奖金或返还参加活动的款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就牛成复主张的要求天狮天津分公司、天狮公司支付奖金4000余元一节,虽然牛成复述称其作为天狮产品的直销商购买并销售了产品,应获得相应的奖金,但未能提供购买及销售产品的票据,且其主张的奖金数额并不明确,故无法支持。综上所述,牛成复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牛成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牛成复负担。”本院二审期间,牛成复提交高贤茹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签订保证书之前,牛成复购买天狮公司11万元的产品,尚有6万余元未提货。天狮分公司、天狮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天狮分公司、天狮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牛成复上诉主张其于2015年5月5日签订的保证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要求确认保证书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牛成复要求天狮分公司、天津分公司返还“砸金蛋”前或补齐参加“砸金蛋”投资款16000元的主张,因其在保证书中承诺接受天狮公司的关怀金后,退出天狮公司“助飞梦想,健康GOGOGO”活动中奖资格、中奖机会,取消与天狮公司一切业务往来,且天狮公司已将关怀金全部发放完毕,牛成复亦将天狮公司产品退还,故其该项请求没有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牛成复要求返还奖金收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牛成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牛成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田春燕代理审判员  白俊勇代理审判员  韩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