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艳红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刑初3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艳红,女,1963年2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劳保店店主,住赤峰市。无前科。2016年9月27日因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艳红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成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艳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高艳红在没有买卖警用装备资质的情况下,从河北省石家庄市购进警用制式春秋执勤服24套;警用制式作训服23套;警用制式单裤17条;警用制式作训帽4顶;警用制式腰带2条;警用制式春秋常服2套;警用制式棉袄1件准备卖出。2016年9月27日,在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公安民警检查时,上述物品被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艳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分局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艳红没有经法定许可或合法授权���买、出卖警用装备,并且所购买的成套人民警察制式服装30套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艳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艳红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警用制式春秋执勤服24套、警用制式作训服23套、警用制式单裤17条、警用制式作训帽4顶、警用制式腰带2条、警用制式春秋常服2套、警用制式棉袄1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