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段梦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梦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C}(2017)赣0102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梦云,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梦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怡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梦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7日2时11分许,被告人段梦云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M×××××的小车行驶至本市福州路与广场北路口时,与被害人秦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赣A×××××的小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秦某轻微伤。后公安人员从事故现场将段梦云带回调查。经鉴定,段梦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78mg/100ml。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梦云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2017年2月21日,段梦云与秦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秦某各项经济损失,秦某对段梦云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梦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秦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归案经过、被告人段梦云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梦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梦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梦云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梦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梦云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段梦云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段梦云所居住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段梦云宣告缓刑。为此,根据被告人段梦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梦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阙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 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