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明光市华涛塑料管制造有限公司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华涛塑料管制造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84号原告:明光市华涛塑料管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明光市苏巷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夏银华。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华涛塑料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光市华涛塑料管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明光市华涛塑料管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明光市华涛塑料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仇典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