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佳永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万佳永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民催1号申请人天津市万佳永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5号珠江装饰城油漆厅33号。法定代表人贾来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瑛,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河西区,系天津市万佳永盛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申请人天津市万佳永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天津市万佳永盛商贸有限公司丢失的银行转账支票(支票号为5610123200088504;票面金额为47283.54元;出票人为天津阿尔卑斯电子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收款人和持票人均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万佳永盛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万佳永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素芹审 判 员 刘房琴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