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欢与重庆力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欢,重庆力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04号原告:徐欢,女,汉族,1994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力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50号附13号18-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699333581。法定代表人:陆璐,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欢与被告重庆力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欢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欢负担。审 判 员  龚陵川人民陪审员  李红波人民陪审员  许前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