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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5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5462杜万华与秦张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万华,秦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万华,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秦张成,男,1991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杜万华与被执行人秦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7247号民事判决书:秦张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杜万华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秦张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本院受理后,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秦张成所有的苏C×××××号和苏C×××××号隆鑫牌汽车两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