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8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杨玉贵,袁春芳等与重庆市宏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贵,袁春芳,杨璐,重庆市宏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8059号原告:杨玉贵,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袁春芳,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杨璐,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重庆市宏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盛大道15号楼第二层1-4轴,组织机构代码66641425-0。法定代表人:傅亚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能江,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贵、袁春芳、杨璐与被告重庆市宏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贵、袁春芳、杨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贵、袁春芳、杨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贵、袁春芳、杨璐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基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