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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涂德礼申请执行张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德礼,张大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涂德礼被执行人张大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游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大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大山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64198元(执行费8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