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凤山与被告冷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山,冷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1400号原告:王凤山,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冷冬,男,成年,汉族,无业,住林甸县。原告王凤山与被告冷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5000.00元、利息5000.00元;2.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5000.00元,2015年2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现因被告未能给付该款,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本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后,中国邮政的快递详情单(编号:EY331216243CN)退回显示:电话不通、被告家中长期无人。且本院释明原告公告送达后,原告未提供需要公告送达的相关证明,故本院对被告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凤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晖审判员 刘实审判员 王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