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余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余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221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文信路89号9号楼。负责人:叶伟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永岗,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该公司职员。被告:余新华,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余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天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