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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初兴旺与韩大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兴旺,韩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450号原告初兴旺,男,现住营口市。被告韩大林,男,现住营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初兴旺诉被告韩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初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长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