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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8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丰鹂娴与张金登、蔡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鹂娴,张金登,蔡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8991号之一原告:丰鹂娴,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忠、林伟文,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登,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蔡粤玲,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丰鹂娴与被告张金登、蔡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丰鹂娴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鹂娴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鹂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丰鹂娴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马承威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