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徐梅生、方林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梅生,方林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刑初27号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梅生,绰号”眯眼”,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瓦工,家住安徽省望江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徐梅生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抓获,同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方林,曾用名方世林,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安徽省望江县,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方林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抓获,同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辩护人袁长应、檀金水,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梅生、方林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梅生、被告人方林及其辩护人袁长应、檀金水(均系望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梅生、方林以营利为目的,于2016年12月26日晚在望江县宝塔社区居民房里组织、招揽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64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徐梅生、方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被告人方林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属于坦白,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徐梅生、方林以营利为目的,在望江县华阳镇宝塔社区陈某1家,组织、招揽他人通过”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徐梅生负责联系赌博场地和安排参赌人员饮食,被告人方林负责安排人员在赌场外放风及发放相关人员工资,当晚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4500元。民警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58425元及麻将牌、验钞机等赌博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梅生、方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某,4、陈某1、李某、孙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梅生、方林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梅生、方林无视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梅生、方林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梅生、方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林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只是分工不同,故对方林的辩护人提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梅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方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徐善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常 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