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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广东银帆化学有限公司诉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银帆化学有限公司,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574号原告:广东银帆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新乐三路81号。法定代表人:张清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峰,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映日路9号3楼整层。法定代表人:王秋生。原告广东银帆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广东银帆化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银帆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叶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