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6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盛荣芳与被告石先水扶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荣芳,石先水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738号原告:盛荣芳,女,1974年出生,汉��,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石先水,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荣芳与被告石先水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荣芳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盛荣芳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荣芳撤回对被告石先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荣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时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