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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睿与吴林海、彭方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睿,吴林海,彭方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58号原告刘睿,男,32岁,1984年2月21日,地址:恩施市,被告吴林海,男,26岁,1990年5月6日,地址:恩施市,被告彭方进,男,27岁,1989年12月1日,地址:恩施市,原告刘睿与被告吴林海、彭方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睿在审理过程中以二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刘睿负担。审判员  韩笑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丽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