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1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建山与庞小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山,庞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山,男。被执行人庞小海,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民督2号支付令,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人刘建山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建议终结(2016)豫0821民督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平审 判 员  张 虎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