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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鱼执字第76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鱼台县马成养猪专业合作社、王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马成养猪专业合作社,王锋,鱼台县鑫树编织袋有限公司,鱼台县晨光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光臣,杨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768-10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马成养猪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加伟,经理。被执行人王锋,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鱼台县鑫树编织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经理。被执行人鱼台县晨光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臣,经理。被执行人张光臣,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杨金良,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鱼台县晨光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详见清单)一宗及厂房(钢构,大小17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新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