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厚街登成五金机械厂与杨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登成五金机械厂,杨发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888号原告:东莞市厚街登成五金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村东明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为L2815925-1。经营者:胡乃成,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鸿,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泽,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杨发松,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东莞市厚街登成五金机械厂(以下简称“登成厂”)诉被告杨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登成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发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登成厂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厚街登成五金机械厂撤回对被告杨发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杨晋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