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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6刑初66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生于1982年8月3O日,现住岷县。2017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范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酒后驾驶沪C.3××××号小型轿车在岷县梅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梅川镇西坝村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某碰撞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引起颅脑损伤死亡。经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彭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孙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孙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彭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1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罗某、陆某、金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全毅代理审判员  金 娟人民陪审员  赵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燕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