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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协外认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莫香莲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香莲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协外认3号申请人:莫香莲,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籍,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申请人莫香莲申请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编号:FLMSD15-05168)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莫香莲申请称,其与RAYNG(又名:RAYKWOKNG)于2008年3月10日在汕尾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粤汕结字0XXX000XX),2009年移居美国。2015年10月21日,RAYNG在美国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已作出离婚判决,并于2016年7月1日生效。现请求确认上述判决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莫香莲为中国公民,现居住地广东省汕尾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莫香莲向本院提交了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作出的FLMSD15-05168判决书副本,该副本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签章和州务卿ALEXPADILLA签字证明属实,并由我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又提供了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在本院询问中,莫香莲确认其收到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的诉讼文书和判决书,对判决双方离婚及判决书附件中与RAYNG达成的协议完全接受。该判决书载明“婚姻或同居伴侣关系状态终止日期:2016年7月1日”,判决内容没有违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FLMSD15-05168民事判决中关于解除莫香莲与RAYNG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元,由莫香莲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一声审判员  朱小惠审判员  许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