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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716号原告:彭某,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告:周某,女,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春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钟帅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