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716号原告:彭某,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告:周某,女,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春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钟帅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