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诗佳与被执行人陈永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诗佳,陈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陈诗佳。法定代理人陈智林。被执行人陈永康。本院依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129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陈诗佳申请执行陈永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立案标的XX元。现查明,2017年3月27日,本院已对陈诗佳申请恢复执行陈永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进行立案,案号为(2017)川0129执恢77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2017)川0129执恢104号中申请执行人陈诗佳的执行请求。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鑫审判员 范小刚审判员 康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廖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