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杨某,昌图县昌图镇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职工,户籍所在地昌图县八面城镇。被执行人杨某,男,1963年6月7日生,汉族,经理,住昌图县付家林场。被执行人昌图县昌图镇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某,系该公��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某、昌图县昌图镇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昌图县昌图镇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昌图县支行0676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元整(1,470,0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昌图县支行0712042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人民���玖拾捌万元整(9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