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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候福祥与被告密山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福祥,密山市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713号原告:候福祥,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密山市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科科长,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密山市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向宽,公司董事长。原告候福祥与被告密山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候福祥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腾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候福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932.00元,减半收取计1466.00元,由候福祥负担。审判员  刘长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