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志飞与林指伟、马鞍山市盈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飞,林指伟,马鞍山市盈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17号原告:蔡志飞,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指伟,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马鞍山市盈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913号底商1号。法定代表人:林指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蔡志飞诉被告林指伟、马鞍山盈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开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