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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行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阳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阳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3行初249号原告武汉市阳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34号(江申大酒店内),现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福星大厦1713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勇,经理。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4号。法定代表人黄万能,局长。委托代理人文锦,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在文,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武汉市阳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撤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受理。2017年4月7日,原告武汉市阳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阳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市阳溢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鄂焕斌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肖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