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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嫩江县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蒋世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蒋世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725号原告:嫩江县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朝旭,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旗,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蒋世媛,女,年龄不详,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嫩江县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世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嫩江县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卫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 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