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刘俊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刘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8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178号。负责人苏建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俊民,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文笔路3号3栋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7610220011。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刘俊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车牌号为桂BD55**号小汽车为被执行人刘俊民所有,因被执行人刘俊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俊民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D55**号小汽车。二、被执行人刘俊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俊民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俊民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钿审 判 员 谢 祥 兵代理审判员 邓姗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