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为福与许加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为福,许加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425号原告:刘为福,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许加民,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为福诉被告许加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为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为福负担。审判员 吕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韵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