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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为福与许加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为福,许加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425号原告:刘为福,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许加民,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为福诉被告许加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为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为福负担。审判员  吕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韵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