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何爱民、牛大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爱民,牛大卫,河南东冠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财保52号申请人:何爱民,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牛大卫,男,汉族,1979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区。被申请人:河南东冠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业,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郑州市申请人何爱民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牛大卫驾驶的被申请人河南东冠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何爱民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牛大卫驾驶的被申请人河南东冠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从2017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止。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景文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082财保52号之一申请人:何爱民,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牛大卫,男,汉族,1979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河南东冠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业,任该公司董事长。公司住址:河南省郑州市。本院作出的(2017)豫1082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牛大卫驾驶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河南东冠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牛大卫驾驶其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河南东冠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李书军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张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